民生工作制度

绵阳市民生工程义务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6-06 00:00作者:muduban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为扎实推进各项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对民生工程实施的监督力度,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健全民生工程管理社会监督机制,是实施依法监督、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是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的需要;是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体现便民服务的需要;是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是建立通畅便捷的监督联系渠道,促进民生工程建设规范精细、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开展民生工程社会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保证监督质量。

第三条 民生工程义务监督员的条件。

(一)身体健康,愿意承担民生工程管理义务监督员职责;

(二)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三)关心民生工程建设,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敢于依据职责实施监督;

(四)综合素质高,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广泛,具备较强的建言献策能力。

第四条 民生工程义务监督员选聘范围和数量。选聘范围一般应是热心社会监督事业的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市民代表等。采取个人申请和县市区、园区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市选聘25人,各片区5人。由市目督办(民生办)审查同意后颁发聘书。

第五条 民生工程义务监督员的职责。

(一)收集市民群众急需、急盼的社会民生事项信息,并及时整理反馈市民生办;

(二)分片区对民生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向责任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三)在市目督办(民生办)的统一组织下,对在建民生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和建成民生工程项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办理市目督办(民生办)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民生工程义务监督员的任期与解聘。民生工程义务监督员聘任期限为壹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有下列情况者可以随时解聘:受聘人触犯法律法规或违纪受到处理;受聘人滥用监督权利;受聘人经常不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受聘人失去监督能力等。

第七条 民生工程义务监督员的组织管理。民生工程义务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目督办(民生办)负责。具体工作任务是:负责确定民生工程义务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人选,保持与义务监督员的联系;落实义务监督员的各项工作制度;解决义务监督员在参与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组织指导和支持监督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民生工程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联络。

(一)市目督办民生科负责全市民生工程义务监督员的联络工作,负责收集、协调、办理民生工程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二)及时向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的有关文件、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

(三)采取电话、走访等形式,保持与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义务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民生工程义务监督员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义务监督员座谈会,或不定期组织义务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下一阶段民生工程监督工作重点和要求。

第十条  民生工程义务监督员的工作信息报送及反馈。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转递的投诉、举报等,由市目督办(民生办)分类整理后转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研究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并做出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目督办(民生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