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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民生工程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8-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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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各级各部门改善和保障民生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抓好实施民生工程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市十大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圆满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绩效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当年承担民生工程的市级责任部门。

二、管理组织

在市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市目督办(民生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三、管理原则

分级分类管理,坚持绩效导向,细化管理目标,规范考核方式,力求客观公正,注重实施效果。

四、管理方式

采取平时动态监管与年底集中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动态监管由市目督办(民生办)对适用对象的组织管理体系、推进过程管理、民生信息公开等主要方面进行跟踪检查;年底集中考评由市目督办(民生办)对适用对象的社会公众评价和民生工程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定和评价。

五、绩效管理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当年组织实施的省、市民生工程政策落实、任务完成情况,跟踪督查建成三年内的民生工程(含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市政建设、基层阵地等)项目管养维护和运营实效,以及其他新增民生事项。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有关民生方面的工作和项目不纳入管理范围。

全市民生工程绩效管理分为县市区、园区和市级责任部门两个层级,其中市级责任部门暂分为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两类。    

(一)对县市区、园区的考核(总分100分)

1.组织管理体系(4分)。领导体系健全、部门责任明确、工作制度规范、有明确固定的工作联络员(每项1分)。

2.推进过程管理(5分)。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财政资金保障到位、定期督促检查项目、问题整改及时到位、按时参会并及时报送相关情况(每项1分)。

3.民生信息公开(6分)。本级政务网站设立民生工程专栏;按季度公布推进情况;历年已建成民生项目基础信息公开(每项2分)。

4.社会公众评价(10分)。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发放《民生工程问卷调查表》或采取其他社会评价方式,在一定范围开展调查统计,主要就民生工程实施效果、资金管理、政策落实、服务质量等方面开展问卷,并进行相应评估。

5.目标完成考核(75分)。完成当年目标任务,其基础分为满分(75分),超额完成10%及以上的按省、市项目给予不同加分,项目累计超额加分上限为30分。未完成当年单项目标任务的,除未完成单项不得分外,取消本地区当年各类加分。

(二)对市级责任部门的考核(总分100分)

1.组织管理体系(4分)。领导责任落实、业务科室明确、管理制度规范、有明确固定的工作联络员(每项1分)。

2.推进过程管理(10分)。科学分解目标任务,确保符合全市和各地实际;及时印发业务配套文件,规范项目实施;项目基础信息、资料和台账完备;加强对各地实地调研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问题整改,全年不少于2次;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及时报送推进情况(每项2分)。

3.民生信息公开(8分)。及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当年组织实施的民生项目;及时对当年实施项目有关政策、申请、审核等必要内容公开;按季度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布项目推进情况;对历年已建成民生项目基础信息公开(每项2分)。

4.社会公众评价(10分)。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发放《民生工程问卷调查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调查统计,主要就民生工程实施效果、过程监管、业务指导、问题整改等方面开展问卷调查,并进行相应评估。

5.目标完成考核(68分)。完成当年目标任务,其基础分为满分(68分),超额完成10%及以上的按省、市项目给予不同加分,项目累计超额加分上限为20分。未完成当年单项目标任务的,除未完成单项不得分外,取消本部门当年各类加分。

(三)其他加分

1.宣传报道。完成年度规定最低任务数的给予相应加分,未完成最低任务数的,不扣分,也不加分(详见当年文件)。

2.省级民生工程单项超额完成10%及以上的,每项加1分;市级民生工程目标超额完成10%及以上的,每项加2分。

3.实施的民生项目获得上级表彰给予加分,国家级表彰加6分,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表彰加5分,市委、市政府及省级部门表彰加3分。非直接实施的加分项目,其对口市级责任部门可按分值减半加分,同类项目市级责任部门不累加,按最高分值计。表彰类加分在民生工程绩效考核和市综合绩效考核中不重复计算,由被考核地区和市级责任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申报途径。

4.承办民生工作专题会议及现场会,省级及以上按10分计,市级按5分计。

(四)其他扣分

1.在接受上级检查或考核中,被发现问题且被通报或扣减市政府目标分值的,加倍扣减各县市区、园区本年度考评得分,市级责任部门同步减半扣减相应分值。

2. 无论全市单项总目标是否完成,如当年有一个或多个未完成单项目标的地区,市级责任部门同步减半扣减相应分值;如连续两年有一个或多个同一地区同一指标均未完成,次年考评时,未完成地区和市级责任部门均扣减同等分值,取消本部门当年各类加分。

3.对已建成项目(三年内)管养维护和运营实效等情况,每年由市目督办组织相关部门和市级民生工程义务监督员交叉抽查或明查暗访,并及时通报结果,对通报存在问题的地区或市级责任部门按次按项目扣减2分,在当年未能及时进行整改的按次按项目扣减2分。

4.对于凡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真实情况填报相关情况和数据的地区或市级责任部门,一经查实,按次按项目扣减3分。

5.市级责任部门未按程序报批审核同意,自行对市委、市政府已分解目标进行变更的,按次按项目扣减2分。

六、绩效结果运用

适用对象经分级分类考核汇总后,按民生工程占当年目标绩效综合考核分值折算后计入地区和市级责任部门年度考评总分。

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目督办(民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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